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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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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文化市场监管制度

马峡镇文化市场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马峡镇镇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二)从事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等歌舞娱乐经营活动和电子游艺厅、台球室、保龄球室及综合性游艺经营活动;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措施;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三章 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二)不得利用演出、播映和电子游艺从事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和有损身心健康以及赌博活动;

(三)不得允许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中小学生进入电子游艺场所和观看少儿不宜电影及录像片;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文化经营活动的广告、海报,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色情、暴力的文字、画面等形式招揽观众;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

索求或接受色情服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四章 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管理

第十九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并有透明门窗;

(二)舞厅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歌舞娱乐场所扩声系统正常使用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五)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和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红灯显示的出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子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台游艺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不得少于1.5米,其他游乐场所面积必须符合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五)不得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者其他赌博性游艺机,不得使用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恐怖等内容及其它未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电子游艺机电路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五章 图书报刊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

篇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制度

一 文化经营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6号。

二 新闻出版类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通过

《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令第24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19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第28号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黄打非”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精神。

三 广播电影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电影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342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61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12号令。

四 体育经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主席55号令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省九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

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县文化行政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健全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全体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驶行

政职权旅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队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责。

第三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五)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的大案、要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六条:本队将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对下列情况的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中成绩显著。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

(四)防止或纠正其他执法人员过错有功,使本执法机构或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驶职责和权利。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死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其他人财物或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受理、办理、拖延推诿的。

(四)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五)伪造、篡改、隐藏和销毁证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队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执法队员。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要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

篇三:文化市场管理的措施

文化市场管理的措施

一、文化市场日常管理,必须突出三个注重

1、要注重双向沟通。管理是双向行为,有效管理离不开被管理者的配合支持。高压式的管理方式,不能完全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有时适得其反,甚至形式对立。因此,管理者必须自觉主动地加强与被管理者的沟通。政府管理部门与经营者最好的沟通方式就是服务,最有效的管理方式就是在服务中管理。

2、要注重全过程管理。文化市场的管理,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定期整治必要、有效,但不重视全程管理,巩固不了整治成果。单纯依靠运动式的集中整治和简单化的行政管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文化市场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全过程管理是推动文化市场繁荣与规范的根本出路。

二、文化市场须和谐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和谐发展,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从总体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这一特点决定了对文化市场理可以实现和谐管理。即多用经济的方法、民主的方法、教育疏导的方法来解决违法违规的问题。所谓和谐管理就是要求管理者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所进行的非歧视性的、理性化的、合乎正常感情的管理行为。因此,它具有了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的内涵。要求在管理活动中“知民情、察民意、体民忧、保民安、保民利”,注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关系的保护。因此,只要管理者管理的出发点正确,真正做到“依法、有理、有利、有节”的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也会更加有效。

三、树立以服务管理为基础的管理理念

管理就是服务,服务是最好的管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吆三喝四”式的粗暴管理,只能加剧矛盾和对立,影响管理效果;“撒手不管”,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繁荣文化市场就无从谈起。既要管得住、管得好,把握住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又要经营者顺心、顺气,消除“管理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配合管理,必须把“重管理”变成“重服务”。

四、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为文化市场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文化市场管理涉及法律、法规很多,老百姓又知之不多,了解甚少。因此,要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广泛途径,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地开展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从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让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文化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要在普法宣传中克服形式主义,认认真真打好基础,扎扎实实抓出成果,让更多的单位和居民理解和支持文化部门的工作,从而为文化市场管理奠定起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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