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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仪式检察院领导讲话稿【汇编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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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宪法宣誓仪式检察院领导讲话稿【汇编四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宪法宣誓仪式检察院领导讲话稿1

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由宪法具体表现出来的。被任命者拥有权力后,宪法宣誓制度可以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

同时宣誓本身也代表了宣誓人内心的认同和良心上的约束。宣誓人也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

宪法宣誓仪式检察院领导讲话稿2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做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每个周一我们学校都要举行升旗仪式,有人会问,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而不是星条旗、太阳旗呢?为什么我们不每周换一种国旗呢?

还有人问:同学们为什么每天都要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在家里玩就在家里玩呢?

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确切说是由宪法规定的。

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这一万六千多字的国家根本大法,如同栋梁,好似巨擘,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它用最精炼,最朴实,最准确的言语,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大家都知道每年的12月4日是我国法制宣传日,在法治宣传周中,我们观看了法律进学校系列短片,我们从中看到许多事例如:家庭暴力、购买了过期食品、升国旗等等。了解了中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这些法律都是从宪法衍生而成的。

有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 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 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 17 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年。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 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 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 14 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 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 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只要我们认真深入学习法律,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不会感情用事,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当我们的行为都很自律,很规范,我们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将时刻伴随着我们!

青春的舞台,有了宪法精神的照耀而倍加闪亮;梦想的征途,有了宪法精神的指引而分外通畅。就让我们行动起来吧,弘扬宪法精神,勇做普法排头兵;照亮青春梦想,争当时代弄潮儿,在成长的道路上与法同行,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宪法宣誓仪式检察院领导讲话稿3

同志们:

宪法誓言,字字千钧。今天正逢第六个国家宪法日,我们在这里庄严举行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首次宪法宣誓仪式。刚才,在场的国家公务人员面向国旗国徽,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希望大家牢记誓词、不忘初心,始终对宪法饱含尊崇、深怀敬畏,立足职责使命,廉洁勤政为民,坚定不移做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实践者、维护者。借此机会,我提三点要求,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弘扬宪法精神,坚定法治信仰。“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增强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责任感、使命感。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积极开展“宪法宣传周”“宪法七进”等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解读好宪法精神,阐释好宪法内容,把抽象的宪法条文变成人民群众政治社会生活的具体内容,深化全县人民对宪法的政治认同、法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和事实认同,真正让崇尚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成为全社会的追求。

第二,要增强宪法意识,深化法治实践。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坚定不移地实施宪法、运用宪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动发展、保障民生的根本法作用。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力度,深化行政体制、审批制度和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司法权运行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五型”政府建设,继续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推行“一站式”受理、“并联”式审批、“全流程”服务,进一步压缩企业和群众办事耗时。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法律公共服务体系,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

第三,要维护宪法权威,争当法治标兵。尊崇宪法地位,贯彻实施宪法,关键在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自觉以法为镜、以法为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决策、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要树牢廉政意识。严格按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办事,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牢记权为公器、权有边界、权受监督、权即是责,始终心存敬畏,坚决守住底线,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公正无私、清清白白、一身正气。要提高法治能力。通过艰苦学习、长期历练、反复锤炼,使自己的能力素质与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于决策、执行、落实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虑必及法、行必循法。要强化斗争精神。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金融诈骗、非法捕猎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和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宪法法律的权威。

同志们,忠于宪法,认真履职,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是新时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我们要牢记誓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遂川的征程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宪法宣誓仪式检察院领导讲话稿4

人大决定

首席大法官在最高法院监督新任法官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组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七、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本决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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